網絡藝人黃明志被判監禁3個月,以3個月社區服務取代

根据最新消息,被控辱罵國能職員的網絡歌手黃明志,今日認罪,被判監禁3個月,法庭准他以3個月社區服務,每天4小時取代。

來自麻坡的演員兼歌手黃明志一向喜歡搞怪,4年前的“嗆”國能案今日下判,黃明志被判坐牢3個月或以社區服務3個月代替。黃明志後來選擇社區服務3個月,他這期間將每天服務4個小時。

黃明志因於4年前一部“嗆”國能的短片上載至社交視頻網站,在麻坡地庭被控觸犯侮辱他人的罪名。

控狀指被告黃明志於2009年10月26日晚上10時,在麻坡天猛公阿末路的國能分行,以髒話及各種言論如“國能只會吃”及“工作很慢”來辱罵國能,上述不雅的言論被一名為旺莫哈末法查聽見。

被告是在刑事法典509(侮辱他人)條文下被控。

若罪名成立,可被判最高5年監禁,或罰款,或兩者兼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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