马来西亚在东运会成绩出色,因此首相宣布9月4日(星期一)是公共假期。可是这项宣布却产生了很大的矛盾,有些民众非常欢迎假期,有些则埋怨政府突然宣布假期,让他们来不及准备。
对此,私人界的雇主和员工都会疑惑,究竟9月4日这天的假期是强制性假期,还是选择性假期?
根据半岛劳工局的发言人表示,由于上述公假是在1951年公共假期法令第8条文下宣布,政府领域和私人界都必须遵守放假,否则将牴触1955年劳工法令第60D(1)(b)条文。
若私人领域僱主坚持要在当日开工,就必须支付职员双薪或以补假取代,否则相关公司将抵触劳工法令,并以违例公司的员工人数制定罚款。
根据1955年劳工法令第60D条文,所有僱员每一年享有11天有薪公共假期,其中5天为强制公共假期,即国庆日、国家元首华诞、苏丹或州元首华诞或联邦直辖区日、劳动节及马来西亚日。
根据1951年公共假期法令第8条文,除了法定的5天公假,其余6天替代公假则由僱主决定。法令也清楚阐明,如果僱主要僱员在这天工作,僱员可享有双薪或以补回一天假期的福利。
询及沙巴和砂拉越雇主是否需要跟随时,发言人说,即便沙巴和砂拉越可以根据各州法律就公假作出决定,但相关法律也与西马半岛相似。
换言之,公共假期法令宣布的公假属于有薪假期,若僱主坚持要在当日开工,就必须支付职员双薪资或补假取代。
另外,若僱员面对僱主目无法纪“不肯放人”或没有把政府宣布的公假当作一回事,僱员可前往邻近劳工局咨询援助,或电邮(jtksm@mohr.gov.my)或致电(03-80008000)向劳工局投诉。
半岛劳工局发言人指出,若州政府是根据1951年公共假期法令,而非1955年劳工法令,宣布任何州公共假期,私人领域雇主就有权选择是否遵从,给予僱员有薪公共假期或补假。
根据劳工法令第60(2)条文,僱主不必强制遵守州政府宣布的假期,却受公共假期第8条文约束,即联邦政府宣布的全国公假。
对此,私人界的雇主和员工都会疑惑,究竟9月4日这天的假期是强制性假期,还是选择性假期?
根据半岛劳工局的发言人表示,由于上述公假是在1951年公共假期法令第8条文下宣布,政府领域和私人界都必须遵守放假,否则将牴触1955年劳工法令第60D(1)(b)条文。
若私人领域僱主坚持要在当日开工,就必须支付职员双薪或以补假取代,否则相关公司将抵触劳工法令,并以违例公司的员工人数制定罚款。
根据1955年劳工法令第60D条文,所有僱员每一年享有11天有薪公共假期,其中5天为强制公共假期,即国庆日、国家元首华诞、苏丹或州元首华诞或联邦直辖区日、劳动节及马来西亚日。
根据1951年公共假期法令第8条文,除了法定的5天公假,其余6天替代公假则由僱主决定。法令也清楚阐明,如果僱主要僱员在这天工作,僱员可享有双薪或以补回一天假期的福利。
询及沙巴和砂拉越雇主是否需要跟随时,发言人说,即便沙巴和砂拉越可以根据各州法律就公假作出决定,但相关法律也与西马半岛相似。
换言之,公共假期法令宣布的公假属于有薪假期,若僱主坚持要在当日开工,就必须支付职员双薪资或补假取代。
另外,若僱员面对僱主目无法纪“不肯放人”或没有把政府宣布的公假当作一回事,僱员可前往邻近劳工局咨询援助,或电邮(jtksm@mohr.gov.my)或致电(03-80008000)向劳工局投诉。
半岛劳工局发言人指出,若州政府是根据1951年公共假期法令,而非1955年劳工法令,宣布任何州公共假期,私人领域雇主就有权选择是否遵从,给予僱员有薪公共假期或补假。
根据劳工法令第60(2)条文,僱主不必强制遵守州政府宣布的假期,却受公共假期第8条文约束,即联邦政府宣布的全国公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