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马就业保险计划:遭解僱的打工族可获得6个月的求职津贴

《2017年就业保险系统法案》允许被解僱的打工族领取最高6个月的求职津贴和收入减少津贴,而且津贴是原本薪金的30%至80%。

在此法案下,每月有领薪水的雇员必须缴纳保费,若雇主和雇员没有向社会保险机构注册,将是一项罪行。雇主必须为所有雇员投保,违例者可被罚款1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。



根据法案列出的雇主与雇员缴交保费架构,雇员的月薪从最低30令吉以下,至最高4000令吉及以上,都需要缴付保费。月入超过4000令吉的雇员,缴纳额是与月入4000令吉一样。有收入雇员都须缴交。根据保费机制,雇主和雇员每月缴纳保费最低是各10仙和最高各29令吉65仙。

法案阐明,任何人士若在缴纳金和索偿方面涉嫌或串谋欺诈行为,也属犯罪行为。任何人士若提供伪造或签署不正确的文件、表格、报告、文凭,都是一种罪行。

不过,有关法案并不适用于一些“职业”,如兼职、家务或不是任何商业、生意或专业性质的工作、丈夫或妻子是一名雇主、在监狱、感化院及在扣留所被扣留的人士、地方政府官员或法定机构官员,以及未满18岁或超过60岁的雇员、在法案未生效前年满57岁的人士。

法案第30条文阐明,失业的定义是投保人的服务合约被终止;失业定义不包括投保人自愿辞职、合约届满、雇主和雇员在毫无条件下同意终止合约、按合约完成工作、退休、以及行为不检被开除的情况。

投保雇员若失业可享有4种津贴,即求职津贴、提早再就业津贴、收入减少津贴以及培训津贴。

若雇员打两份或以上工作有超过两个雇主,每位雇主需要各别分开为雇员投保。雇主和雇员是每个月投保,直至雇员达到基本退休年龄为止。如果雇主拖欠保费,将被当局征收利息。

雇主不能够为了要减少缴付雇员的福利或因为拖欠保费,而对雇员减薪或停职,这可是一项罪行。雇员在失业后若要向社险机构索偿或索取津贴,必须符合最基本条件,即需要连续缴交保费长达24个月。

失业雇员可以向该机构索取津贴高达12次,但每次的基本条件不同,第一次是需要连续缴交保费24个月、第二次是36个月、第三次是48个月、第四次是60个月、第五次是72个月、第六次是84个月、第七次是79个月、第八次是108个月、第九次是120个月、第十次是132个月、第十一次144个月以及第十二次是156个月。

雇员一旦在失业后必须从失业当天的60天内向该机构提出申请津贴,否则其申请将被当局拒绝。

如果投保雇员同时拥有两份或以上职业,当他同时失去所有工作,他可以申请求职津贴和收入减少津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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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项津贴申领比率表:

1.求职津贴

a.首个月可申领月薪的80%

b.第二个月可申领月薪的50%

c.第三和第四个月可申领月薪的40%

d.第五和第六个月可申领月薪的30%


2.提早再就业津贴

a.如果申请者获得工作机会和报到而在待业中,可申领求职津贴总数的25%


3.收入减少津贴

a.首个月月薪的80%

b.第二个月月薪的50%

c.第三和第四个月月薪的40%

d.第五和第六个月月薪的30%


4.培训津贴

a .每日占月薪的25%,或至少每日10令吉和最高20令吉


*目前这个法案在国会下议院提呈一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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