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马来西亚国民登记局的消息,持有他人身份证将是一项触法的行为。
在1990年国民登记法令第25条文下,持有或收藏他人的大马卡将是违法的。不过这项法令的第7条文允许获得授权的执法人员持有他人大马卡。
获授权的执法人员包括了国民登记局官员、警察、关税局官员、执行驻守和警戒任务的军人或国民登记局总监所授权的执法人员。
任何非法持有他人大马卡的民众将被判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,或监禁不超过3年,或两者兼施。
不过父母为未成年的孩子收藏大马卡是否有违反1990年国民登记法令呢?关于这点国民登记局没有多做说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