注意!千万不要随便把身份证交给他人保管,因为这将违反1990年国民登记条规。
根据1990年国民登记条规第25条,除了授权官员,任何人扣押或收藏他人身份证都属于违法行为。任何违反这项条规的人士,将被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、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。
值得一提的是,只有警方、登记局、关税局官员、由总监授权的公务员、以及授权执勤的军人才有权向民众要求查看或暂时保管身份证。
可保管他人身份证的人士:
1. 警察(Polis Diraja Malaysia)
2. 国民登记局官员(Jabatan Pendaftaran Negara)
3. 海关官员(Jabatan Kastam Diraja Malaysia)
4. 任何经国民登记局授权的官员和公职人员
5. 执勤中的大马军人
(谢绝抄袭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