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法持有他人大马卡,可被罚款2万令吉


根据马来西亚国民登记局的消息,持有他人身份证将是一项触法的行为。

在1990年国民登记法令第25条文下,持有或收藏他人的大马卡将是违法的。不过这项法令的第7条文允许获得授权的执法人员持有他人大马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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获授权的执法人员包括了国民登记局官员、警察、关税局官员、执行驻守和警戒任务的军人或国民登记局总监所授权的执法人员。

任何非法持有他人大马卡的民众将被判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,或监禁不超过3年,或两者兼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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