没有携带大马卡出门可抵触1990年大马国民登记局法令25(1)(n)条文。在该条文下,抵触者可被判处监禁不超过3年或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。
根据星洲日报诗巫版的消息,砂拉越诗巫一位友族青年在2016年9月12日晚上11点20分被警方发现没有携带大马卡,因此被控上法庭。这位青年当庭认罪,并被推事宣判罚款1000令吉。不过他无法缴付罚款,因此需坐牢一个月取代。
另外一个案例发生在2019年4月3日下午5点20分,一位流浪汉无法向执法人员展示有效的大马卡,因此被法庭判处1200令吉的罚款。不过这位流浪汉也无法缴付该罚金而需以1个月的监禁替代之。
民众受促外出时一定要携带身份证,在遇到警方设路障检查时,一定要配合警方的查证工作。